温州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
时间:2014-2-21 来源: 点击:关于印发《温州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温财行[2005]12号
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
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报销办法,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经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举办各类培训班或选送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有关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各单位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等有关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的,其费用由报销制度改为助学奖励制度,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其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给予报销。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取得大专学历的,奖励4000元;
2、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6000元;
3、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三、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费用自负,单位不予奖励。
四、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按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培训的不予奖励。
六、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七、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工作人员),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报销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