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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4 来源: 点击: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 《登记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凡接受继续教育的均须在《登记证书》上予以登记。
    第五条 《登记证书》登记的王要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教育形式、起止时间、学时数(授予学分)、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
    (一)继续教育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和基本技能等内容。具体按实际所学内容填写。
    (二)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及有学习计划和结业考试的自学。
    (三)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每6学时折算为1天。通过有学习计划和结业考试的自学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合格后按学习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计算。
    (四)考试(考核)按分数、等级或合格与否如实登记。发结业证书的登记“结业”。
    第六条 继续教育成果按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论文发表的等次(刊物等级)、个人排名及起止时间等情况登记。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按学制内的总学时凭《毕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表登记。
    第八条 《登记证书》的登记内容由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考试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凭考核成绩及有关文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确认(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九条 成果类的继续教育登记由所在单位根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出版著作及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直接在《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依据为登记证书记载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一条 有以下方面可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
 是否完成脱产学习12天任务并考试(考核)合格;
(二)
 是否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
(三)是否完成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学计划,并考试合格;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知识、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公共知识(包括基本技能)的学习内容,并通过考试考核;
(五)有何继续教育成果;
(六)参加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情况。
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取得的学分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登记证书》实行定期核验。验证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每3年一次(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当年必须验证),以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执业、从业资格制度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验证,验证情况汇总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验证。
   第十四条 《登记证书》定期核验通过的,由验证部门加盖验讫章。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和有关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单位,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时,应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继续教育核验证明。
   第十六条 《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并发放。
   第十七条 《登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册。如遗失或填满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发证单位补发或换发;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在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栏中填写变动情况;遇工作单位变动的,原证书在新单位可续用。
   第十八条 《登记证书》应当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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