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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2-11 来源: 点击:

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人教〔20118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行业协()会人才工作站,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浙人教〔2004250),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行网络化管理。运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将继续教育信息登记与考核实行网络化管理,形成人事(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三位一体”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四条 “系统”主要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和继续教育成果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或取得继续教育成果均须在“系统”上予以登记。

  第五条继续教育信息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施教机构、学习内容、教育形式、起止时间、学时(学分)数、考试考核成绩等详细信息。

  第六条继续教育成果信息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研究或自学所发表的论文、著作(作品)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学历学位、技能和资格证书等成果。

  第七条继续教育信息和继续教育成果学时认定按《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标准〉的通知》(温人教〔200910)执行。

  实行学分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学习考核认定标准,报经市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区域内继续教育活动严格执行申报备案制度。各级主办单位和继续教育培训基地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年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办学计划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统一发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指南》,并在“系统”中设立培训项目。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区域内接受继续教育信息的登记程序:施教机构负责培训班的相关信息采集,市本级培训班由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导入“系统”,各县(市、区)培训班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导入“系统”。审核资料主要为报名信息、考勤信息及考核成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区域外接受继续教育信息的登记程序:单位负责收集赴市外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培训通知、证书),并按规定汇总报属地人事部门审核设立继续教育项目后再导入“系统”。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信息的登记程序:单位负责收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并录入“系统”。市直单位报市直相关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单位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周期管理, 5年为一个学时周期。一个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培训学时不少于8学时,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其他学时可通过单位内训、网络教育和继续教育成果学时折算等途径取得;单位内训学时每年最高可累计计算18学时。一个周期内的总学时可以集中学习取得,也可以分散学习取得。继续教育学时周期从20111月起计算。之前已实行学时管理的专业职称系列,学时周期起始时间按原规定执行,学时标准从20121月起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继续教育考核验证制度。考核验证分年度考核验证和周期考核验证。年度验证主要是对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周期验证主要是对已满学时周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验证;考核验证的内容为:一个年度或一个继续教育周期的总学时数是否达到,其中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学时数是否达到,公需科目的培训学时数是否达到。验证程序:年度验证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在“系统”进行验证考核,验证考核通过者,结果自动记入个人网络证书。周期验证由本人向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单位管理员再向属地人事部门申请验证考核,验证考核通过者,结果自动记入个人网络证书。个人需要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表》,直接登录“系统”打印,到当地人事部门加盖验证印章。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晋职、职()业资格注册、资格证书更换和年度考核以及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供继续教育学时周期验证合格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表》原件,由受理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评审机构。对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及学时要求,实行从2011年起到申报晋升当年进行年度学时累加的过渡办法,从2015年起学时周期为5年累计。之前已实行学时管理的专业职称系列,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时,须提供验证合格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表》原件,由注册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务聘任时,应当把前一继续教育学时周期验证考核合格的结果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更换时,须提供周期验证合格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表》原件,由证书更换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任务,未达到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规定学时数,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晋升和职()业资格注册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施教机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各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201171日起试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登记考核  细则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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